发布时间: 2025-05-29
来源: 中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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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艾滋病防控的关联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感染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划分等方面,结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特别法,构建了兼顾个人权利与公共卫生安全的制度框架。
一、婚姻关系中的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若患有“重大疾病”(包括艾滋病),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告知的,另一方可在知晓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司法认定:艾滋病因其高危害性和传播风险,被明确纳入“重大疾病”范畴。若感染者隐瞒病情,婚姻可被撤销,且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已告知且对方同意,婚姻合法有效。
为保护配偶或性伴侣健康,《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感染者主动告知或委托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未履行的,医疗机构可基于流行病学调查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二、感染者隐私权与反歧视保障
《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禁止非法公开感染者的身份、病史等信息。例如,流调信息需脱敏处理(隐去姓名、住址等),否则构成侵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与《民法典》结合,明确感染者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若遭遇歧视,感染者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恢复名誉等。
三、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
感染者卖淫、嫖娼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60条)。
故意通过高危行为广泛传播的,最高可判死刑(《刑法》第114、115条)。
四、婚姻自由与防控平衡
《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中“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的条款,明确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婚姻自由。
《民法典》通过重大疾病告知、隐私保护、侵权责任等规则,为艾滋病防控提供了法律框架,既保障感染者权益,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