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9
来源: 一线公卫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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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目的
(一)早期发现登革热疫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了解登革热疾病负担和流行特征。 二、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包括登革热(DF)、登革出血热(DHF)和登革休克综合征(DSS)的疑似、临床诊断和实验室诊断病例。病例主要依据卫生部颁发的《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诊断,主要内容如下: 01诊断原则 根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02病例定义 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疑似病例: (1)有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区),且具备急性起病,发热(24h~36h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一般临床症状。可伴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 (2)无流行病学史,但同时具备上述一般临床症状和以下症状者: 1)皮疹:于病程第5~7日出现,为多样性皮疹(麻疹样皮疹、猩红热样疹、针尖样出血性皮疹)或“皮岛”样表现等。皮疹分布于四肢躯干或头面部,多有痒感,不脱屑。持续3~5天。 2)出血倾向(束臂试验阳性):一般在病程第5~8日皮肤出现瘀点、瘀斑、紫癜及注射部位出血,牙龈出血、鼻出血等粘膜出血,消化道出血、咯血、血尿、阴道出血等。
2、临床诊断病例 (1)典型登革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诊断: 1)有登革热一般临床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即发病前14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区,或居住、工作场所周围1个月内出现过登革热病例,并具备白细胞计数减少和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者。 2)无流行病学史,但具备皮疹、出血倾向,且单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或IgM抗体阳性者。 (2)登革出血热(DHF) 典型登革热伴以下临床症状之一:出血倾向,明显的出血表现(消化道大出血,或胸腹腔、颅内出血),肝肿大、胸腹腔积液;且实验室检查显示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血液浓缩(血细胞比容较正常水平增加20%以上,或经扩容治疗后血细胞比容较基线水平下降20%以上)和低白蛋白血症者。 (3)登革热休克综合征(DSS) 登革出血热患者出现皮肤湿冷、烦躁,脉搏细数,低血压和脉压小于20mmHg(2.7kPa)及血压测不到、尿量减少等休克表现者。 1 3、实验室诊断 具备以下实验室结果之一的临床诊断病例: (1)从急性期患者血清、脑脊液、血细胞或组织等中分离到登革病毒。 (2)应用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PCR检出登革病毒基因序列。 (3)从急性期患者血清中检测到登革病毒NS1抗原 (4)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增长。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0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在诊断登革热病例(疑似、临床或实验室诊断病例)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若诊断出登革出血热(DHF)或登革休克综合征(DSS),或病例后续进展为DHF或DSS,或出现《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版)》中重症登革热的指征(即下列情况之一: 1.严重出血包括皮下血肿、呕血、黑便、阴道流血、肉眼血尿、颅内出血等; 2.严重血浆渗出引起休克、ARDS等严重渗出表现者; 3.重要脏器严重损伤:严重肝损伤(ALT和/或AST大于1000IU/L、急性肺损伤、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脑炎、脑膜脑炎)、失明等。),则应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注明“重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病例的分型诊断报告进行督促和审核。 以县(市、区)为单位,近5年首次发现病例者,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02实验室核实诊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散发病例、暴发疫情早期不少于5例的疑似或临床病例、DHF、DSS、其他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为查明疫情性质和波及范围而确定的病例开展实验室核实诊断。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将标本送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得检测结果后应及时反馈医疗机构,督促其在网络直报系统的传染病报告卡中对“病例分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进行订正报告。 03输入病例监测 根据感染地病例可分为输入病例和本地病例: 输入病例包括境外输入病例和境内输入病例两类。境外输入病例指发病前14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病例。境内输入病例是指发病前14天内离开本县区(现住址)、到过本县区外的境内登革热流行地区的病例。 本地病例指发病前14天内未离开本县区(现住址)的登革热病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登革热病例报告后,应尽快调查了解病例是否为输入病例,若为输入病例,应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注明“境外输入/境内输入”和感染地(国家或地区),统一格式为“境外输入/×国家或地区”或“境内输入/×省×市×县”。 04个案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利用调查表(附件1)对下列重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散发病例(含输入病例)、暴发疫情早期不少于5例病例、DHF、DSS、其他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为查明疫情性质和波及范围而确定的病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所有个案调查结果电子化,个案调查表录入epidata,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05暴发监测 登革热暴发是指在一个最长潜伏期(14 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学校或其它集体单位等),发生3 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诊断病例。县级疾控机构需实时关注是否发生暴发疫情,若发现暴发疫情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 06病例搜索 各地出现本地病例和流行季出现输入病例时必须开展病例搜索,也可根据风险评估和疫情控制需要适时开展。按照病例来源采用不同搜索策略,搜索时可利用登记表(附件2)记录。 对于散发病例,以感染者住所或与其相邻的若干户、感染者的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参考伊蚊活动范围划定半径200米之内空间范围为核心区,1例感染者可划定多个核心区,在核心区内搜索病例。可根据城区或乡村不同建筑类型,推测伊蚊活动范围,适当扩大或缩小搜索半径。 对于输入病例,应详细追查旅行史,重点在与其共同出行的人员中搜索。如病例发病前1天至发病后5天(病毒血症期)曾在本县区活动,还应在其生活、工作区域搜索可疑病例。 若出现暴发疫情,则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搜索范围。 四、信息反馈与利用 01疫情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病例的发病、重症和死亡情况以及流行病学特征等疫情分析结果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上传至网络直报系统“监测信息反馈”中的“临时信息反馈”栏,反馈给各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02疫情通报 证实登革热疫情之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报相邻地区。当疫情出现扩散趋势,应向省级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境内输入病例,应通报病例感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境外输入病例,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通报。 03风险评估和沟通 每年登革热流行季来临前及流行高峰时,有伊蚊分布地区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分析病例监测数据,结合蚊媒监测数据及其它可能影响疫情的因素,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趋势,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面向群众做好宣传,提高防病意识,一旦出现可疑症状及时就诊。 来源:一线公卫防控